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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往惠东县白花镇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白花镇顺逸东方酒店路口路段被交警白花中队查获。经鉴定,江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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