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粤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惠阳区**道**银行前路口时,碰撞被害人岑某某驾驶的粤L*****号牌小型轿车,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到场处理。经检验,江某某血液样本乙醇成分含量为198.7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前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微
检察官助理:曾天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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