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28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号**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02时4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0****号牌小轿车,搭载林某某,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迎宾大道南20米路段时,在由东往南左转弯的过程中碰撞路边花基后导致小轿车侧翻,并造成车辆及部分花基损坏。经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30237****。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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