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住**街**路**号。曾因打架于2018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9mg/100ml)驾驶粤S0****号牌小汽车,从广州**经广深高速公路前往东莞市**镇,之后由**镇前往**镇。7时许,江某某在广深高速公路南行厚街入口准备上高速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018****;保证人黎某某,联系电话1380926****。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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