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号**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园**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E****0),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二环辅路朝阳门桥南银河SOHO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平
检察官助理:冯立
2020年8月20日
附注:
1. 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
3. 换押证;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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