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丰城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江某某在丰城市**街道*****小区饮酒后驾驶其鄂K*****小型轿车沿G238国道送同事上班,于21时30分许行驶至丰城市桥东镇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后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46.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斌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