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6********,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粤K7****号小型轿车,途经茂名市茂南区站北六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江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液。经鉴定,江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02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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