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4********,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江某某从揭阳乘坐飞机经昆明到达临沧后乘车前往耿马县**镇,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12月1日,江某某从缅甸老街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入境镇康县**镇,同日11时55分许乘车途经**镇**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后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2020年6月26日左右,江某某再次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7月5日16时0分许,江某某从镇康县**口岸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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