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偷越国境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古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冒用郑某某身份信息在古田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申领G1170****号护照。同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江某某持冒用的护照往返马来西亚、新加坡,共出入国境20次。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行政处罚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境二十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其具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海燕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

古田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98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