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41980********,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户籍地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社**号。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江某甲提供个人信息和照片给他人用于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017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甲驾驶闽D0****的小型汽车在本市思明区后埭溪路九中路段追尾前车,造成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江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人员在处置交通事故中查获江某甲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江某甲于2017年12月2日分别赔偿被追尾车辆500元和9000元。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江某甲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不到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对其网上追逃。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江某甲在厦门市湖滨东路地铁站被抓获。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对于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

2.假证证明、协议调解书、关于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的报告、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羽佳

                                            代理检察员:计衡

                                            2019年8月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608****、1865000****;保证人江某乙,联系电话51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