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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某嫌疑,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举报人李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坑梓派出所举报“小酒窝”直播平台有涉黄行为,被告人江某某系该平台其中一名主播。江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起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岗大道***号**公寓***房通过“小酒窝”直播平台进行涉黄直播。观众在直播中刷礼物(在直播平台中用现金充值的方式购买)给江某某后,可添加其微信,江某某会通过微信向该观众发送淫秽视频,每次发送10部至50部不等,所发送的淫秽视频均来自网上下载。经核实,江某某于2020 年5月12日通过手机微信发送了31部视频给举报人李某某(经鉴定,该31部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在2020 年6月1日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微信昵称为“福星高照”(微信号f********)的用户50部视频(经鉴定,该50部视频中42部属于淫秽视频,8部属于色情视频)。江某某通过该直播平台共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现剩余人民币614.24元,其余均用于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人民币614.24元、假阳具一件、粉色麦克风一个、连接仪器一部、手机五部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三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QQ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深公鉴字【2020】(坪)05号、深公鉴字【2020】(坪)11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的方式传播淫秽视频73部,色情视频8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肖硕扬

                              2020年9月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614.24元、假阳具一件、粉色麦克风一个、连接仪器一部、手机五部。

4.光盘三张;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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