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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1〕Z4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闽******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连城县**镇**市场**街方向20米路段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连城*****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附载黄某某)发生碰刮,造成张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受伤,超标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在本事故中张某某、黄某某无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江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已赔偿人民币15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鉴定委托书、鉴定告知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龙津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龙津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志翔检测[2020]车技检字第281、282、283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勘查笔录、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丽敏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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