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未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江某某 ,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江某某持“C1”证驾驶鄂R****6小型轿车沿李谢线慢车道由南向北行驶,19时40分许行至天门市竟陵**村**组地段时,将在道路上玩滑板车的小孩张某某撞倒,致小型轿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后江某某驾车逃逸,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江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110报警受理单、被害人的户籍信息、江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保险信息、维修结算单、相关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熊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芳
检察官助理:李芬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