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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92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悬挂粤AT****假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沙埔大道出巷口路南60米时,碰撞了环卫工人周某某推着的手推车,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检验,被告人江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4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110警情信息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诊断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车辆痕迹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监控、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使用伪造机动车牌的摩托车,未注意避让在道路上作业的人员,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芸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0016234。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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