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连江县**镇**小区内往小区门口倒车时,未注意查明车后情况,碰撞、碾压车后的被害人陈某某(1周岁),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向民警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害人出生医学证明、到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心电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王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书;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航拍照片;
6.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若赔偿和解,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正希
检察员:邱善群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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