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市**县**镇**新苑**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赣E0****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砂子、制动不良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由**县往**县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经国道205线****KM+***M长下坡路段未挂低速档行驶,尾随碰撞张某某驾驶的赣E0****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砂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浦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 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放车通知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平市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认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严重超载驾驶,可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方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江西省**市**县**镇**新苑**幢**单元**室。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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