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7********,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乡**号,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22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曹某**街道**楼村段处,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与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后随出警民警到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崔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道军
检察官助理 张 玲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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