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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池州市**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池州市**区**村**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舒某某境内S**线行驶至“**”路段,由北侧道路变道至南侧道路过程中,与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经舒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9月24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江某某拨打了110电话,并于现场等候处理,后经舒某某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江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及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婵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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