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驾驶证超分被扣留的情况下驾驶川Q*****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溪区长顺街T型路口右转弯时,将同向右侧直行的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刮倒,造成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10月14日4时40分被抓获归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邹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死因系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小华
检察官助理:罗岫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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