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67**********,汉族,中专文化,系麻城市**镇**村**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鄂JM****号小车,行驶至麻城市将军北路白塔河村路段,因在雾天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而撞上陶某甲无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尾部,致三轮摩托车侧翻,陶某甲及乘车人陶某乙(被害人,男,殁年61岁)摔倒在地,造成车辆受损、陶某甲受伤、陶某乙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鉴定,陶某乙死因系生前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江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陶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陶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待,后已部分赔偿被害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复印件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陶某甲的证言;3.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麻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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