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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90********,汉族,专科毕业,南平市**物流**物流员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路**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微信名“财某某”的女子(另案处理)带领下到福州市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登记注册“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商贸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8月2日又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农业银行福飞路支行为“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后于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江某某将两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3300元的价格一并售卖给该女子。2019年6月1日至8月21日期间,被害人黄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以被人以投资炒股为由诈骗人民币2600000元,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使用了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实施了诈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信息、对公账户资料、交易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何文骏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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