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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串通投票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寿宁县**镇**村**号,住寿宁县**镇**路**号**期**号楼**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江某某得知寿宁县**镇**村污水处理站、寿宁县保障性住房**小区**号楼挡土墙、寿宁县**乡垃圾转运站、寿宁县**乡垃圾转运站、寿宁县**绿化项目、寿宁县**乡**村污水管道工程、寿宁县**乡**村污水管道工程、寿宁县**种植及**布置工程、寿宁县**乡**村污水管道工程、寿宁县**提升工程等10个项目正在招标后,为提高中标几率,遂借用寿宁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寿宁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分公司、福建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施工资质,先后组织阮某某(另案处理)、温某某、郑某某等人作为被邀标公司的代理,通过围标方式,对上述10个邀标项目进行投标,累计中标金额达502.9295万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江某某向寿宁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招标资料、制作的扣押决定书、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和结算资料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温某某、江某生、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同案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围标方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兴松

2020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江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路**号**号楼**室,联系电话:1395936****

2. 侦查卷12册、光盘11份、数据鉴定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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