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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1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和黎某某、蒋某某酒后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环镇路与沙井北环大道交汇处,迎面碰到酒后途经该处的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江某某用在路边捡到后携带在身的一把剪刀将被告人蒙某乙左胸刺伤,黎某某、蒋某某亦对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拳打脚踢。将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打趴在地上后,被告人江某某和黎某某、蒋某某离开现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起身后,从路边摊上各拿了一个啤酒瓶紧追上前殴打被告人江某某和黎某某、蒋某某,被告人蒙某甲用啤酒瓶将被害人黎某某的脸部砸伤,被告人蒙某乙持啤酒瓶砸蒋某某而未砸中。

经鉴定,被告人蒙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截图照片、作案工具剪刀的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蒙某甲、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蒙某甲、蒙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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