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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黄稻香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组**号。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于2012年10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因吸毒于2013年5月2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吸毒于2015年6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稻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2年4月25至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黄稻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雷辉(已判决)、刘鹏(已判决)和黄大华、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第二天去帮他人闹事。当晚,被告人江某某通知吴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又纠集龚某某(已判决)和谢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1月28日早上,黄大华、雷辉、吴某某、刘鹏、刘某某、罗某某、谢某某、谭某某、龚某某等10多人开着三、四台小车从不同方向前往邵阳市双某某**公司,在途中,吴某某陪罗某某在杂货店内购买了10多根木质锄头把,当日早上11时许,上述人员开车赶到**公司的仓库内。此时,被害人邓某某、田某某驾驶白色途观车(车牌号为湘******)到达**公司找李某某(另案处理)处理有关诉讼事宜,邓某某、田某某将车停在仓库坪里一侧,黄大华、雷辉、罗某某、吴某某、刘鹏、刘某某等10多人胸挂工作牌、手持木棒,以要邓某某、田某某将车移开为借口,用木棒将邓某某的途观车车窗玻璃等砸坏,黄大华、雷辉等对邓某某、田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邓某某、田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白色途观车造成损失为30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通话详单、车辆查询情况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江某某、黄稻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吴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罗某某、黄稻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30127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黄稻香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江某某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黄稻香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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