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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黄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30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11年2月23日因赌博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30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巷**号**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30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邀约被告人黄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陈某某(在逃)等人一同利用网络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江某某找到被告人郭某甲,以每天1300元的价格租下郭某甲位于江西省于都县**乡**山的房屋,又通过网络买来个人信息、网络支付平台的二维码以及笔记本、手机、无线路由器等电信设施。

2019年4月8日,谢某丁(另案处理)受黄某某的指使,驾驶自己的闽FL****五菱牌小车行至福建龙岩高速路口,接到谢某丙等5人带至江西省于都县**镇附近,与黄某某安排的郭某甲见面,郭某甲驾驶自己的赣B5****小车带谢某丁、谢某丙等人至江某某租下**山的房屋内,江某某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工作,黄某某负责记账和管理业务员,谢某丁负责做饭等后勤事务,郭某甲负责采购生活物品,谢某丙、谢某乙、谢某甲等人做业务员,负责实施电信诈骗。业务人员根据江某某买来的个人信息,逐个打电话,冒充淘宝、支付宝等客服人员以网购货物出现问题需要办理退换货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让被害人通过对事先准备的二维码扫码、网上贷款等方式将其钱款转至被告人指定账户。

2019年4月11日,陈某某通过拨打被害人王某某的电话,假冒快递公司理赔中心员工,谎称王某某快递丢失要对其进行赔偿,王某某按照陈某某的提示进行操作,被骗走3.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本粉色的记事本;2、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郭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郭某乙、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图;6、刑事照片;7、同案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的供述和辩解;8、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郭某甲现羁押在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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