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巷**号**室。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街,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路**园**巷**号**室。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江某某与陈某甲密谋通过派发介绍卖淫的卡片,虚构招嫖事实,以收取保证金及嫖资的方式骗取嫖客的钱财。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江某某通过网上印制介绍卖淫的卡片(印被告人陈某甲的联系电话、QQ号码),放到网上虚假宣传,诈骗外地被害人;或者交给被告人童某某安排王某某等三人把卡片投放到本市福田区、龙华区及龙岗区等主要路边上。同时童某某还负责王某某等人(已被行政处罚)的住宿、饮食、车费的日常管理。有嫖客联系时,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微信等向嫖客介绍有人民币400元或600元的卖淫服务套餐,及再加600元的会员卡,以收取保证金查看“卖淫女”照片,预付嫖资等名义骗取嫖客钱财,实际并无卖淫女上门提供卖淫服务。该犯罪团伙自2020年6月份以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其中包括诈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7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元,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600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江某某、童某某经民警侦查抓获。同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诈骗卡片,QQ、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款记录,行政处罚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视频、录音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 李棠棠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江某某、陈某甲、童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扣押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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