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陈某甲等人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花都区**镇**村**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花都区**镇**村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花都区**镇**村**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大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花都区**镇**村**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镇**村**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江某某、蓝某某、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花都区**镇**村**书记的被告人陈某甲、时任**村两委委员的被告人陈某乙、张某某、江某某、蓝某某,伙同时任**村**主任曾某乙、时任**镇**办公室工作人员商某某、时任**镇**办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曾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广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成功购买**镇**村200亩历史留用地指标,并在后续相关手续办理上提供方便。期间,同案人商某某收受李某某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20万元,同案人商某某拿出其中的200万元给同案人曾某乙。同案人曾某乙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江某某、蓝某某共同收受该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江某某、蓝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花都区**镇**村**书记的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时任**村**主任曾某乙、时任**镇**办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曾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成功购买**村**经济社24.48亩历史留用地指标。事后,由曾某甲出面收受该公司好处费人民币24.48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分得人民币6万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江某某、蓝某某、张某某去到花都区**镇纪委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退赃人民币36万元,被告人陈某乙、江某某、蓝某某、张某某各退赃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见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李某某、曾某甲、商某某、曾某乙的供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江某某、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江某某、蓝某某、张某某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江某某、蓝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代建

2020年6月27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36****;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47****;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08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18****;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涉案物品(赃款人民币156万元)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