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逮捕。
辩护人陈裕庆,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联系电话137********。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先后雇请并伙同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龙岗区**路**号**花园**栋**座**房及**栋**座**房等地为经营点,采取低买高卖、线下销售等经营方式,从华强北**市场、**市场等地购进明知是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并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6月18日案发时,龙岗公安分局在**花园**栋**座**房缴获苹果6、苹果6PLUS等多种型号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共计891块;在**花园**栋**座**房缴获苹果6、苹果6PLUS等多种型号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共计8597块,同时缴获销售单据10张。
经鉴别,以上9488块苹果手机屏幕总成中有2602块为侵犯苹果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其余6886块手机屏幕无法鉴别真假。
经核实,2019年5月6日至6月14日期间,被查扣的10张的单据中,共实际对外销售各型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的金额为人民币28420元。扣押的2602块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的价格按照各型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折合人民币421017.91元(其中苹果6单价60元,共198块;6S单价68元,共192块;6P单价135元,共485块;6SP单价128元,共529块;7单价140元,共316块;7P单价252.5元,共769块;8单价152元。共44块;8P单价257.89元,共69块)。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2月期间受雇参与以上销假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单据、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及《量刑建议书》;
3.随案移送:苹果手机屏幕总成9488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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