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1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7年6月间一天,在其闽候县上街开的根艺店门口,向一名男子(身份不明)以9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1个红豆杉雕刻品;后于2018年8月间到莆田市仙游县**镇一卖雕刻品的街上以1.5万元的价格非法收购12个闽楠雕刻品。到2019年2月间,被告人江某某以约2.3万元的价格将上述1个红豆杉和12个闽楠雕刻品非法出售给被告人赖某某。
被告人赖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9年2月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告人江某某有红豆杉和楠木雕刻品出售,便到闽候上街以约2.3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收购1个红豆杉和12个闽楠雕刻品,后雇一小货车将雕刻品运回三明。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赖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
经鉴定,红豆杉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2.勘验、辨认笔录:人像、地点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和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被告人赖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振声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在家候审;被告人赖某某在家候审。
2、全案移送卷宗四册;
3、电子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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