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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詹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0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大埔县 (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东县 (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起,被告人江某某、詹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长街154号凯恩斯水汇等地,以江某某联系、提供嫖客,詹某某联系、提供卖淫女的形式进行合作介绍卖淫。2020年5月20日晚,二被告人在介绍陈某甲、黄某某前往白某某黄边北路129号玫瑰园快捷酒店进行卖淫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江某某、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江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江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江某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詹某某、江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詹某某、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邓秀南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及光碟4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3部、违法所得450元等,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系与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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