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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董某某诈骗,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铁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道****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执行。

辩护人刘絮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武汉市武昌区****单元**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执行。

辩护人李喆,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雄展,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日、5月7日,分别经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初,代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余某某找到闵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闵某某提供银行卡和聚合码,帮助诈骗团伙转移犯罪所得,江某某、董某某负责向诈骗团伙回款,三被告人按2%、2%和3%比例从中牟利。

2019年11月4日至6日,代某某、郑某某组织的诈骗团伙成员通过电话向被害人沈某某(男,34岁)推广招联金融贷款业务,使用微信昵称为“招联金融业务经理”的微信号加沈某某为好友,贷款咨询过程中,沈某某在对方要求下先后向余某某、闵某某等人提供的褚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卡打款9次,共计人民币63888元。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明知系诈骗犯罪所得,先后使用名为“道海汽车美容店”、“联合一百商行”等聚合码,虚拟消费交易进行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后,余某某按比例扣除分成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赃款交与董某某,董某某扣除部分钱款后返给江某某,最后由江某某向诈骗团伙指定账户返款。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余某某所获赃款已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家中抓获;被告人董某某、余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照片;

2.书证沈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褚某某、孙某某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董某某、江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沈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沈某某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查询情况等;

3.证人闵某某、褚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董某某、余某某对闵某某的辩认笔录;闵某某对董某某、余某某、褚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某某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彭琼

检察官助理:樊祥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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