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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董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北省钟某某**镇**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钟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湖北省钟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钟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二人合伙购买的位于钟某某**镇**村**组**村民蔡某某屋后的山林,砍伐的林木全部出售获利。经钟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砍伐的伐桩共计477棵,采伐立木蓄积41.236立方米。

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江某某已向钟某某森林公安局退还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伐林木使用的油锯(照片)等物证;2. 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扣押江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的收据等书证;3.证人范某某、周某某、余某某、陈某某、郭某某、魏某甲、李某甲、邵某某、魏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勘验笔录;5. 钟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7.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永兵

检察官助理:王霄节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320****;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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