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胡某某盗伐林木案)_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河南省淅川县********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4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胡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2日夜至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伙同其妻胡某某,在卢氏县五里川镇北李村北阳坡林坡盗伐柏树5棵,合立木蓄积0.9276立方米,在五里川镇黄耀沟村一组窑东林坡盗伐柏树4棵,合立木蓄积0.5843立方米,后将盗伐的柏树木材向杨某某出售,获利3000元。

二、2020年7月26日夜至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伙同其妻胡某某,在卢氏县五里川镇五里川村十组南坡林坡盗伐柏树3棵,合立木蓄积0.5212立方米,在卢氏县五里川镇五里川村七组柳树沟口林坡盗伐柏树2棵,合立木蓄积0.3904立方米,后将盗伐的柏树木材向杨某某出售,获利2500元。

三、2020年8月初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淅川县大石桥乡东岳庙村三次盗伐柏树,在大石桥乡大庙坡前林坡盗伐柏树9棵,合立木蓄积1.132立方米,在大庙前林坡盗伐柏树7棵,合立木蓄积0.7443立方米,在大庙坡前岭头林坡盗伐柏树8棵,合立木蓄积0.9063立方米,被告人江某某在淅川县大石桥乡三次盗伐的柏树打截后,其中24节出售给吴某某,获利3000元,其中9节出售给杨某某,获利2700元。

四、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伙同其妻胡某某,在卢氏县五里川镇黄耀沟村一组盗伐柏树8棵,打截柏树木材12节,该8棵柏树合立木蓄积1.1125立方米。

被告人江某某共盗伐柏树46棵,合立木蓄积6.3186立方米,被告人胡某某共参与盗伐柏树22棵,合立木蓄积3.536立方米,二被告人出售柏树木材共获利11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锯、手套、五菱征程汽车和盗伐的柏树木材等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卫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关于对柏木及柏木木材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等笔录;8、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某主动退回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马明

检察官助理:郭亚哲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涉案赃款人民币11200元随案移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