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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田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村。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村。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田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沂水县**街道**村北“大沟岭”和村西山沟的的杨树共计775株,立木蓄积48.19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田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每木调查表、现场照片、证人张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田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富华

2020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江某某1596549****;田某某1558805****)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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