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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王某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市南昌县***管委会**村****村***号附*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后减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王川因骨折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江某某、王某驾驶套牌号为赣C*****桑塔纳轿车来到丰城市曲江镇**村**家组,用弓弩和毒针将***组村民黄常一条黑色花纹的公狗射杀后偷走,后江某某、王某被抓获后,该狗被缴获,重量为16.2kg;2019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江某某、王某驾驶套牌号为赣C*****桑塔纳轿车来到丰城市曲江镇**村**组,在**组附近养鸭棚将村民朱某某拴在树桩上一公一母两条狗用弓弩和毒针射杀后盗走,被盗得两条狗已经被缴获,其中黄色花纹公狗为16.8kg,白色带点黄色花纹的母狗7.9kg;2019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江某某、王某驾驶套牌号为赣C*****桑塔纳轿车来在到丰城市曲江镇**村**组,在**组靠近赣江堤坝处附近将村民陈某某一条灰白花纹的公狗盗走,该狗被缴获,重12.5 kg;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江某某、王某驾驶套牌号为赣C*****桑塔纳轿车来在到丰城市小港镇自来水厂附近和剑南街道剑邑大桥杜家入口处附近分别盗得土狗一条,分别重14.2 kg,11.3kg。此次盗窃的六条狗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人民币3152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江某某、王某驾驶套牌号为赣C*****桑塔纳轿车来到丰城市小港镇**村**组,用弓弩和毒针将大汽组村民甘某某一头黄色花纹母狗射杀后偷走。将大汽组村民杨某某一头黑白相间花纹公狗射杀后偷走。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给被害人朱某某1500元、被害人陈某某800元、被害人黄某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缴获被盗的6只土狗,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江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江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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