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四组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2********,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2013年11月20日因赌博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长春市南关区**街**路**小区**栋**门**室。2020年6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和王某某为吃野生麻雀,2019年11月12日在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江某某家后院用“粘网”捕猎麻雀,麻雀被粘网困住后,江某某和王某某将活体麻雀取下,直接摔死在地上,后将死体麻雀放在纸壳箱内,当天二人共捕获麻雀22余只,均被江某某及其母亲、儿子和王某某食用。2019年11月13日江某某用原来“粘网”共捕获2只活体麻雀,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2只活体麻雀和3只死体麻雀。经吉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活体动物2只为野生[树]麻雀,保护等级为“三有”(有益、有价值、有科研价值)。2020年8月20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死体麻雀照片、朋友圈截图照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江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江某某、王某某将野生动物麻雀食用,且有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通满族自治县**镇;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主岭市**镇;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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