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86********,汉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家住萍乡市莲花县**楼**村**号**室。2014年6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2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3********,汉族,江西省萍乡市**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萍乡市**道**号**单元**室。2003年8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5********,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2********,汉族,萍乡市上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萍乡市上栗县**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2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3********,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萍乡市上栗县**村**号。1995年6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8********,汉族,江西省萍乡市**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萍乡市**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镇人,小学文化,**厂工人,家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曾某某、荣某某、欧阳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江某某为非法获利,找到曾与其一起在萍乡市做房贷业务的被告人荣某某,提出以他人名义按揭贷款购车,再将所购车辆抵押或销售给他人变现,让荣某某介绍人员购车,荣某某答应。江某某还找到在萍乡经营车行的被告人曾某某,让曾某某寻找车源、办理贷款手续,曾某某答应。2019年4、5月,江某某、曾某某分别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及荣某某介绍来的被告人欧阳某某、黎某某共四人的名义从余江区**镇***4S店内按揭贷款购买奥迪车辆。黄某甲、王某某、欧阳某某、黎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为了得到江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提供身份信息用于购买车辆,提车后按照江某某等人的安排以车辆被借走等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车辆登记、抵押等手续以拖延还款。曾某某则将所购车辆卖出,卖出的价款由江某某、曾某某及欧阳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黎某某等人分掉。后余江区**镇***4S店报案至公安机关。截至立案,逾期未还贷款共计98.973237万元,其中欧阳某某逾期未还款22.112561万元,王某某逾期未还款19.737181万元,黄某甲逾期未还款18.224万元,黎某某逾期未还款17.099495万元。
2019年11月4日、11月13日、12月23日、12月25日,被告人江某某、欧阳某某、荣某某、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17日、12月19日、12月20日,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黄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贷款资料、还款计划表、还款历史、催债记录、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祝某某、陈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曾某某、荣某某、欧阳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黎某某的供述;
5.微信转账记录、催款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荣某某、欧阳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8.9732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8.9732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9.2120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2.11256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9.73718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8.22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09949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文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曾某某、欧阳某某、王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鹰潭市余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荣某某、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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