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5********,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6月18日、2017年2月16日、2018年6月18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下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9********,汉族,文盲,小商贩,住福安市城南街道金山南路**巷**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7月4日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7年8月15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5月5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3月6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电话联系后从福安市到寿宁县**镇,8时14分许江某某、林某某在寿宁县**镇**号**路公交车,在车辆驶往寿宁县中医院的途中,被告人林某某紧挨被害人夏某某站立,多次伸手探入夏某某背在身上的挎包中,后夏某某将挎包往身前放,林某某盗窃未能得逞。随后江某某也靠到夏某某旁边,林某某用身体遮挡掩护,江某某左手伸入夏某某挎包中,将挎包内的一个钱包掏出,放进右胸口的口袋中,江某某与林某某在寿宁县中医院的公交车站点下车。在寿宁县**镇**巷内,江某某取走夏某某钱包内的现金三百余元,将钱包及包内的银行卡等物丢弃在蟾溪巷内的路边。江某某与林某某从蟾溪巷走到**巷内,在寿宁县**镇**巷内江某某将盗得的钱分给林某某,后江某某与林某某一起乘车返回福安。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在福安市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
6.寿宁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光强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光盘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