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庙**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间,被告人江某某以其本人名义办理了一份农业银行卡四件套(内含:一张卡号为623052070003********的农业银行卡、绑定该银行卡的U盾、手机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某(已判刑),后石某某将该银行卡四件套又出售给陈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出售。201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伙同江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电话的方式将该农业银行卡挂失,并于次日到龙海市**镇农业银行柜台将该银行卡办理挂失、补办银行卡(卡号变更为62305207000********),后通过柜台取现的方式,盗走该银行卡里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0915元(含手续费人民币15元)。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江某某、陈某某十人的证言;3.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龙海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3091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敏茹
代理检察员:阮少哲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戴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