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68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在深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先由被告人江某某在网上平台购买“爱上网货**”、“**汽车用品”、“t375208826_**”、“杰瑞宝贝**”、“caixia**”、“虫虫**”等淘宝店铺,由三人分别负责不同的店铺,以返还本金和支付佣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参与刷单支付货款,进而将被害人垫付的本金占为己有。上述期间,三人以上述诈骗手段先后骗取了被害人范某某等共709人本金合计人民币791539.17元。
2018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将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一台、硬盘一个、电脑主机2台、作案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支付宝订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流水凭证、另案证据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甲、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等24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审讯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结伙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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