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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庄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7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6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7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村**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庄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江某某在没有经过**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假冒**公司生产的标有“**”以及“**”(以下简称“**”)商标的表头、表带、手镯等手表配件,后通过其妻子即被告人庄某甲的微信(账号“bbj****”,昵称“萌妹子”)联系客户并组装贴标签后在网上通过快递销售给马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cyty1****,昵称:“炽焰体育客户”)等人,期间,庄某甲使用微信(账号“bbj****”)帮忙联系、解答客户咨询。2018年7月开始,江某某、庄某甲雇佣庄某乙、唐某甲(另案处理)在唐某甲位于博罗县**镇**号的家中组装标有“**”商标的手表及配件并通过快递发货,同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镇**号唐某甲的家中缴获标有“**”商标的成品表51块、表头88块、手镯35个、皮表带680个、吊牌3000片、商标标签21000个、手袋200个、包装盒250个。经**公司鉴定,上述缴获的成品表以及手表配件均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在唐某甲位于博罗县**镇**号的家中缴获的假冒“**”成品表共计6120元、表带共计13600元、手镯共计1925元。经核实,至案发时止,江某某、庄某甲已组装销售假冒“**”商标的成品手表共计99679元、手镯共计545元、表带共计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庄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庄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7月15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庄某甲被本院取保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村**房,电话:1366013****;保证人:唐某乙,电话:1802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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