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身份证号码3203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江北新区**房**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道**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健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3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决)经共谋,使用牌照为豫N2****奔驰牌轿车,故意与牌照为苏A5****凯迪拉克牌轿车发生碰撞,制造假事故,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18500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勋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姜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879599****、1595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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