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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夏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0********,汉族,初中文化,**妇女**,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合并审查此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夏某甲、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夏某甲、江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江某某、夏某甲(二人系夫妻关系)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天门市**镇**村**,并以收“茶水钱”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该处以“打麻将”方式参与赌博的曾某甲、夏某乙、陈飞飞等21人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3250元,赌具麻将7副。

2019年11月14日21时,被告人夏某甲经通知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石家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说明、夏某甲到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曾某乙、陈某乙、曾某甲、夏某乙等人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江某某、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03534****;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27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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