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23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去到本市石碣镇东风路与崇某某交叉路口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喻某某拿着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1850元)路过,吴某某即驾驶摩托车靠近喻某某,同时江某某乘喻不备夺走其手机后逃离现场。
2、2017年6时13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去到本市石碣镇亿方国际电子城附近的路口处,见被害人李某某拿着一部小辣椒牌手机(价值约2000元)路过,吴某某即驾驶摩托车靠近李某某,同时江某某乘李不备夺走其手机后逃离现场。
3、2017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去到本市石碣镇同富西路兴大商场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简某某拿着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价值272元人民币)路过,吴某某即驾驶摩托车靠近简某某,同时江某某乘简不备夺走其手机后逃离现场。
2017年6月1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石碣镇鹤田厦沿江路路段将形迹可疑的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涉案手机及作案工具摩托车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作案工具等物证,被害人喻某某等三人的陈述,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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