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揭阳市**县**农场***区*片**巷*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县**镇**村上塘**号,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村**村民小组,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怡园街**号新紫薇鑫园北栋*单元**室,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19年7月4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吕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6月12日两次退回灵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灵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8日、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5月29日、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江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在网上销售伪劣卷烟的“老张”(身份未查明)后,选择给“老张”销售伪劣卷烟做代理。后被告人江某某向从网上购买的微信账号朋友圈发布销售伪劣卷烟广告,和买家谈好价格、数量、香烟品牌后将买家地址、香烟数量、品牌通过QQ发给“老张”,由“老张”联系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快递邮寄送达购买人,购买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江某某付款或货到付款。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江某某将微信里收到的销售伪劣卷烟款套现后按照其和“老张”协商的固定价格以现金的方式当面支付给“老张”,其和购买人协商的价格扣除支付给“老张”的固定价格为其所得利润。经查明,被告人江某某非法向他人销售伪劣卷烟数额为732604.76元,非法获利219781.428元;被告人吕某某非法向他人邮寄伪劣卷烟数额为151080元,非法获利3386.9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向他人销售伪劣卷烟数额为52035元,非法获利15610.5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事实
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从网上购买微信号为“liliqwxian****(昵称“AAA丽丽香烟批发总部”)”、“rongerxian****(昵称“AAA蓉儿香烟批发总部”)”、“wangqa****(昵称“丽容香烟批发总部”)”、“wangqa****”、“wio2****”、“rongerp****”、“xjo0****”、“shangshangh****”、“airon****”、“Aliurong****”、“ronger****”的十一个微信账号发布销售免税香烟的虚假广告,先后向曹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温某某、李某某等多人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748918.06元,非法获利按照30%计算为224675.418元。
2,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韵达快递广州东溪服务站向购买人翟某某、张某某等多人邮寄伪劣卷烟61单,非法经营数额为55260元,非法获利按照每单5元计算为305元。
(2)自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优速快递广州天河五部向购买人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多人邮寄伪劣卷烟58单,非法经营数额为26805元,其中代收货款金额为20660元。非法获利按照每单5元、代收货款数额的2%计算为703.2元。
(3)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广州员村中通站点向购买人郑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多人邮寄伪劣卷烟205单,非法经营数额为69015元,其中代收货款金额为67685元。非法获利按照每单5元、代收货款数额的2%计算为2378.7元。
3、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用其微信(账)号“A1330842****”与被告人江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wangqa****”取得联系后,先后从被告人江某某处购买109800元伪劣硬黄芙蓉王卷烟。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江某某处购买的以上部分伪劣卷烟向夏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蔡某某、 刘某某、王某某九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52035元,非法获利按30%计算为15610.5元。
案发后在购买人曹某某处扣押尚未销售的白沙(和天下)6条、苏烟(软金砂)5条、芙蓉王(硬)3条、中华(软)6条、黄鹤楼1916(硬)6条,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移送函、证人证言、财付通相关数据、扣押卷烟及作案工具手机五部、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勘查记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或邮寄假冒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亓常桢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2.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原址;
3.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