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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水韵四维苑北区8幢1单元501室,通过“土豆德州”网络赌博软件,成立俱乐部“百事poker”,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招揽王某某、曹某某等人在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兑换赌博筹码,从网络赌博平台分成获利。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通过俱乐部“百事poker”,共计发展注册会员账户40余个,赌资累计人民币15万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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