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路**号**号楼**单元**室。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青岛**技术建设有限公司。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16时30分许,在黄岛区珠海**村**市场**路上,江某某与王某某因行车让路问题发生口角,后江某某朝王某某脸部捣了一拳,王某某拿着一根撬棍将江某某驾驶的黑色三菱劲炫SUV小型汽车(车牌号:鲁******)后挡风玻璃及驾驶室车门玻璃砸碎,后备箱门砸凹陷。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眼部挫伤,左眼眶下壁骨折,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江某某被损毁的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08元。被告人江某某与王世见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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