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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罗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江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江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宿舍销售六合彩,被告人罗某某协助被告人江某参与统计及核对销售金额,向张某某、卢某某、林某某、向某某等28名人员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4664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江某与罗某某上述场所被查获,扣押到台式电脑显示器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黑色苹果8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

被告人江某、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赃物、作案工具;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提取微信记录、调取微信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舒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林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江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恒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壹拾张。

3.认罪认罚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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