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江杨,曾用名江洋,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户籍地**)。2012年7月2日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5年6月24日因赌博被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8月18日经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被通缉。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由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杨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江杨在陈某甲开设于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店新城区黄某某租住处、储某某家等场所的赌场内,利用麻将以“二八杠”的方式推庄参赌,并参与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间,被告人江杨为偿还赌债,虚构世茂玖熙苑销售顾问的身份,取得了李某甲的信任。2017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江杨与李某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世茂玖熙苑销售中心,签订了伪造的世茂玖熙苑35号楼2门601号的销售协议,骗取李某甲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683409.14元。赃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及挥霍。案发前,被告人江杨的父亲江某某已经退赔李某甲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江杨于2019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江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客户签约资料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流水、公司印章等物证、书证;2、证人胡某某、江某某、陈某乙、李某乙、黄某某、倪某某、卞某某、王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辨认、扣押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6、视频监控录像;7、被告人江杨的多次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杨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杨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江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学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杨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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