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江惠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江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8年1月开始虚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村**号和**号土地是其本人所有、想出售转让的事实,利用伪造的国土证、带被害人到现场查看等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诈骗了向其购买上述土地的被害人秦某某办证费用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薛某某的定金36.8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某办证费用20.6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江惠某诈骗得手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一空,没有办理涉案土地的过户手续。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江惠某于2019年5月27日14时许在惠阳区**街道办**酒店**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青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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